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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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新野县花园家俱有限公司 新野县清双棉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野县花园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息1028971.82元(其中本金950000.00元,截止2019年4月22日利息78971.82元),2019年4月23日的利息按年利率7%加收50%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三被告新野县清双棉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新野县花园家俱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0元,由四被告新野县花园家俱有限公司、新野县清双棉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