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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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1)皖081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钱**与郭辉、杜长秀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1)皖081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的房屋属于钱**、*共同所有,由钱**、*于判决生效后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郭辉、杜长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安庆市开发区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钱**、*名下,房屋过户费用由钱**、*承担; 四、驳回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郭辉、杜长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郭辉、杜长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