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漯河市东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东尚明珠娱乐俱乐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漯河市东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市召陵区东尚明珠娱乐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75万元、违约金5万元、物业费35707.08元、保函费2820元,合计838527.08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0元,原告河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张**、漯河市召陵区东尚明珠娱乐俱乐部、漯河市东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漯河市召陵区东尚明珠娱乐俱乐部、漯河市东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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