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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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庄支行剩余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按月利率7.25‰计算;罚息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算。执行中扣减已付利息7,553.22元,期间有主动还款的,以实际还款后的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 二、被告连**、吴**、翟**、马**、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9.00元,由被告马*、连**、吴**、翟**、马**、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