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峡县兴旺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绿润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西峡县悯农食品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对(2018)豫1323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所立的(2019)豫1323执恢23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绿润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悯农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兴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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