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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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玉桥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玉桥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按年利率13.02%计算;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9.53%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19066.66元)]; 二、被告张**、赵巧勤、郝勇奇、王志刚、韩**、王喜全、张春云对被告郑州玉桥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玉桥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赵巧勤、郝勇奇、王志刚、韩**、王喜全、张春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