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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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喻*、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43128.64元及利息(利息以143128.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对被告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喻*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元,由被告喻*、袁**、李**负担1529元,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