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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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33055.5元及后续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张**对上述第一条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对被告易**、张**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屋(权证号:湘(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9号、湘(2××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条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2元,减半收取4041元,由被告易**、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