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登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湘JA××**号货运车一辆;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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