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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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津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登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湘JA××**号货运车一辆;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