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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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双峰县车田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双峰县景星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双峰县***家庭农场的银行存款13534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双峰县车田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双峰县景星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双峰县***家庭农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