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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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 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津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