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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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查明,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旭华。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尾部“起诉人”处未加盖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章,仅有案外人“郑长清”的签字,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88元免收,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2-2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