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查明,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旭华。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尾部“起诉人”处未加盖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章,仅有案外人“郑长清”的签字,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88元免收,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23
发布日期 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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