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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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五台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69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69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息10.55%履行)。 二、被告李**、刘**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已减半收取),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