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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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吕**与被告曹**、被告王**、被告北京梦洁华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梦洁华威辽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被告曹**、被告王**、被告北京梦洁华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梦洁华威辽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吕**借款本金五十万元; 三、被告曹**、被告王**、被告北京梦洁华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梦洁华威辽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吕**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七万六千二百七十四元; 四、被告曹**、被告王**、被告北京梦洁华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梦洁华威辽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吕**逾期还款利息(以五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十五点四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曹**、被告王**、被告北京梦洁华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梦洁华威辽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