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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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昊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金禾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金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昊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790元、逾期付款利息111029.48元及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00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彭**对上诉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昊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8元,减半收取计6039元,由原告山东昊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6元,由被告郑州金禾化工有限公司、彭**负担5923元,保全费4620元,由被告郑州金禾化工有限公司、彭**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