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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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 山东舜天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舜天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借款2088761.18元、利息73502.73元。 二、被告山东舜天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以2088761.1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22%上浮30%计算。 三、被告山东华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路*、路**、李**、李**对前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华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路*、路**、李**、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山东舜天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98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29098元,由被告山东舜天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华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路*、李**、路**、李**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