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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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幸和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明县幸和木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幸和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分别自2019年5月10日、2020年5月7日起,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15000元。被告已偿付的利息199998.98元予以扣除。 二、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幸和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菏泽幸和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详见本院认定事实部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东明县幸和木制品有限公司、魏**、李**、胡**、杨**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幸和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8元,减半收取计23839元,由被告菏泽幸和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幸和木制品有限公司、魏**、李**、胡**、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