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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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749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自2017年10月20日、2020年8月1日起以8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均自2021年7月28日起以797497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已偿付的利息265069.97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姚**、靳**、姚**、刘**对上述债务在12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姚**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4元,减半收取计6372元,由被告朱**、姚**、姚**、靳**、姚**、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