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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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宏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市祥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以60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1667‰计算)、罚息(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75005‰计算)、复利(以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5.51667‰计算;以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8.275005‰计算); 二、被告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以79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1667‰计算)、罚息(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9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75005‰计算)、复利(以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5.51667‰计算;以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8.275005‰计算); 三、被告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以49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1667‰计算)、罚息(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9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75005‰计算)、复利(以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5.51667‰计算;以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8.275005‰计算); 四、被告德州市祥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市宏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00元,由五被告负担(三原告已预交,限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