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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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时代试金仪器有限公司 泰安远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泰安远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5566.53元,并支付利息(以32556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4日;以29556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止;以28556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止;以28256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算2021年6月9日;以28056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以27556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5年起多次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原告为被告供应机器加工件。2020年,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与原告和解,双方于2020年2月17日达成协议书,协议书确认被告的欠款数额为325566.53元,并明确还款方式,原、被告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未按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再次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时代试金仪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债权人):泰安远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乙方(债务人):济南时代试金仪器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对账及还款协议:第一条双方已核对清晰的货款:截止到2020年1月31日,经过甲乙双方对账并确认,乙方应付甲方货款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伍仟伍佰陆拾陆元伍角叁分(325566.53元,含税)。第二条还款:乙方自2020年3月开始,每月向甲方还款不低于2万元,一年之内还清。如果任意一期没有还清,则甲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承担自违约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至的利息。第三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签订后,被告济南时代试金仪器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5日支付货款30000元、于2021年1月29日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21年5月20日支付货款3000元、于2021年6月10日支付货款2000元、于2021年9月1日支付货款5000元。以上共计支付货款5万元,尚欠货款275566.53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原告方的陈述,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自2020年3月起每月付款不低于2万元,并在一年之内还清。但被告实际开始支付第一笔货款的时间为2021年1月5日,且截止2021年9月1日,被告共计付款5万元,尚欠货款275566.53元,被告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5566.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点应为2020年4月1日。对于原告利息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时代试金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远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566.53元。 二、被告济南时代试金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远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2556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以29556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以28556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以28256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以28056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以27556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4.05%计算。 三、驳回原告泰安远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2717元,由被告济南时代试金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