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0日以2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75‰计算;自2019年10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68125‰计算);

二、被告成**、金**、金**、成**对被告金**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金**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成**、金**、金**、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9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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