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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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533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颜玉峰,职位: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少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郜泽鑫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