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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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潼源商贸有限公司 菏泽绍瑞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菏泽绍瑞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1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9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菏泽绍瑞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被告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