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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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菏泽幸和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菏泽幸和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255元及利息(1、利息以125255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利息以12525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403元,由被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