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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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南通擎浩陪护服务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门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31936.20元,钱款汇入原告***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门支行;账号:62×××12)。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101.76元,钱款汇至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50000元,钱款汇入被告***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门临江支行;账号:62×××77)。 上述钱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7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658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的该6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原告***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门支行;账号:62×××12)。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代理审判员高梅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薛惠 |
| 裁判日期 | 2017-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