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与被告温**、刘**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合约号为8014141095号的《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 二、被告温**、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4.364%计算,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2021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1.546%计算。截至2021年11月12日尚欠利息3459.04元、罚息1537.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温**、刘**负担,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则以终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