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曹**、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借据上记载的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4.364%计算,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逾期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1.546%计算。截至2021年9月23日尚欠利息4,114.2元、罚息1,607.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财产保全费862元,合计1,81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曹**、朱**负担,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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