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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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记卡本金14916.13元及利息、费用(截止至2021年5月10日,利息1141.39元、费用2254.01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