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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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棣永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无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棣永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无棣支行编号为2019年齐银借0206字006号借款合同的利息及复利220220.08元(利息及复利总额以900000元为限,上述利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6日之后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无棣永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无棣支行编号为2019年齐银借0206字025号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和罚息及复利1187825.0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三、无棣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高**、邢**、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棣永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24元,由无棣永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无棣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高**、邢**、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