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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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 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8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钱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三、被告***、***对被告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四、原告***对苏(2017)南通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2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