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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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振铭塑料日用品店 揭阳空港区东晟购物商场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阳空港区东晟购物商场结欠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振铭塑料日用品店货款51398元,被告揭阳空港区东晟购物商场应于2022年2月26日前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振铭塑料日用品店6598元,余款44800元被告揭阳空港区东晟购物商场应自2022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26日前各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振铭塑料日用品店64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若被告揭阳空港区东晟购物商场未能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振铭塑料日用品店有权就被告揭阳空港区东晟购物商场实际尚欠货款及该款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利息损失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吴**对被告揭阳空港区东晟购物商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84.96元,减半收取计542.48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振铭塑料日用品店负担案件受理费242.48元,被告揭阳空港区东晟购物商场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案件受理费542.48元已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振铭塑料日用品店预交,被告揭阳空港区东晟购物商场应于协议达成之日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直接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振铭塑料日用品店。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