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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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浉河区陶金茶叶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陶金茶叶专业合作社185000元。 二、驳回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陶金茶叶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