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闫**、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偿贷款3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

二、被告闫**、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律师费11000元、保函费930元,共计11930元;

三、被告闫**、宋**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保全费238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闫**、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25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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