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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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闫**、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偿贷款3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 二、被告闫**、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律师费11000元、保函费930元,共计11930元; 三、被告闫**、宋**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保全费238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闫**、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