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蒋**、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1年9月8日的利息、复利合计361283.0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息三者之和折算后的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蒋**、郭**对上述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0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被告蒋**、沈*、蒋**、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