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齐哈尔市汇顺祥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龙江助农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龙江助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在原告处购买的五台打包机款共计4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五台打包机,价格合计450,000元。提机器当天支付给原告每台机器款6,000元,约定2019年收到机器补贴款每台44,000元后,将补贴款付给原告,其余每台40,000元分三年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将五台打包机拉走,只给付30,000元,其余购机款420,000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汇顺祥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原告龙江助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汇顺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买卖协议书五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5台打包机,每台打包机价款90,000元,共计450,000元。被告在签订合同当天给付原告30,000元,余款420,000元至今没有给付。被告收到政府补贴款每台44,000元。

另查明,通过调取汇顺祥公司一商档案,查明汇顺祥公司于2019年3月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刘英卓,2020年6月5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王涛,2021年6月10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丙立,本院按照被告注册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张丙立个人身份地址送达亦无法送达。法官亲自到被告公司所在地,公司处于无人状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机器设备,并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当原告主张债权时,被告理应予以给付欠款,其不如此,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汇顺祥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龙江助农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汇顺祥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2-03-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