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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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爱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20日终止; 二、被告重庆爱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128476.5元; 三、被告重庆爱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为:从2018年3月21日起,以65695.3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4日起,以331390.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以597085.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以862781.2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以112847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重庆爱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垫付物业费29520元; 五、驳回原告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56元,由被告重庆爱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