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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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澄丰石化有限公司 舟山市兴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31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2-02-25 |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