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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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告谭**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42016100019130301)项下的贷款于2021年11月17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谭**偿还所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借款本金共计268573.71元及截止2021年12月26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0113.92元。自2021年12月27日起,罚息以本金268573.7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累计欠付的罚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该两项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给付; 三、被告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23号2号楼1单元1184室房产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对被告谭**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追偿; 五、被告谭**、徐*以其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23号2号楼1单元1184室房产【不动产预告登记证号:青(2016)西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936号】在460000元的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内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谭**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3653元。 上述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义务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7元,由被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