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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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亳州市精诚饲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告亳州市精诚饲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张**、崔*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400000元,有效期一年。 二、对被告崔*名下迷你牌车辆(皖S×××**)车户予以查封,有效期两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贾**、高**、高**、高**、高**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