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亳州市精诚饲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亳州市精诚饲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张**、崔*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400000元,有效期一年。

二、对被告崔*名下迷你牌车辆(皖S×××**)车户予以查封,有效期两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贾**、高**、高**、高**、高**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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