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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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漯河卫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青州店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