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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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签订的编号2014年融德抵押字第1115-2号《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设备享有抵押权(设备名称详见登记证明编号:02***3585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表); 二、在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编号2014-DFZY-1115-0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之电费收费权质押》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享有质权(电费收费权的具体内容详见登记证明编号:02***8361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表); 三、驳回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5227元(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