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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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潮州潮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金饰汉宫陶瓷厂 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斯诺克卫浴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8)粤5103执8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蔡**、李**、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斯诺克卫浴厂、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金饰汉宫陶瓷厂、李**、曹**、蔡**、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潮州潮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