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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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