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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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维也纳国际酒店),,位于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路中凯红星家具建材港**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