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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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17.85元及利息(以本金4117.85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66元,由被告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