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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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重庆高速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重庆高速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赔付财产损失241789.81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重庆高速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赔付财产损失241789.8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高速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8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负担458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