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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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柳**于2016年9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借款合同》无效。 二、被告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66416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账号:1773********,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3611元,由原告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70元,被告柳**负担10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 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