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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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晴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达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2-02-21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