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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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晴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达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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