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鹰潭益昌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振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余江区分公司 江西振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振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鹰潭益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水泥货款148,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9,9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开始、以843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鹰潭益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1.52元,由原告鹰潭益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71.52元,由被告江西振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