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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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嵊州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企光电机冲片有限公司、浙江西科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对嵊州西门冲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的截止2017年9月18日的利息、罚息和复息657350.33元及以利息5109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74元,减半收取计593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